代理代办武汉各区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
一、代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二、申办者的条件:
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凡在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建筑物底层和内部,申请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一律不予受理
三、申办者应提交的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校对原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一份;
4.食品经营服务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购房合同、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
(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购房合同的,由社区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或者房屋产权所属单位出证明,证明内容必须写明该房屋地址、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可以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5.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复印件一份;
6.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复印件一份;
7.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复印件一份;
8.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复印件一份;
9.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复印件一份;
10.申办餐馆类(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详见“填表说明”)《食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1、凡申请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中型及以上餐馆类项目,申请人应先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2、凡在规划用途为商住(特指楼上是住宅,楼下是商用)的商业裙楼的商铺内,申请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小型及以上餐馆类项目,申请人也应先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四、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现场勘察或听证等)→批准
五、代办时间与费用:
自材料齐全 20个工作日(1个月)
*00000元
具体电询
六、联系方式
武汉阳溢卓越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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