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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服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许可内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
三、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每家生产企业申领一个《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五、行政许可条件:
  1、广东省境内的化妆品生产企业;
  2、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
  3、申报资料合法、完整和规范。
六、申请材料目录:
  ★资料编号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资料编号2、拟生产的产品目录(每一种产品均需列出);
  ★资料编号3、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不同类型的产品需分别列出);
  资料编号4、厂区总平面图及生产车间、检验室建筑平面图;
  ★资料编号5、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等设施);
  资料编号6、设备配置图;
  ★资料编号7、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含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商、数量);
  ★资料编号8、卫生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资料(包括机构与人员;物料管理;生产管理;品质管理文件);
  资料编号9、公安消防机构制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1998年9月1日后投入使用)或《复查意见书》(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
七、申请材料要求: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提交的资料一式三份(文字资料均采用A4纸打印;图纸可提供建筑施工图,标明面积及尺寸),并逐页加盖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定代表人须逐页签字)以及申报资料电子版一份(第六项中带 ★ 号的资料)。
八、申请表格: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下载:
编号:103-001.doc

九、行政许可程序: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证办结,并告知申请人。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及技术审查所需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