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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审批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许可条件 1、经营场所选址、设计、流程布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卫生设施和用水等符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具备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2、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4、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5、食品卫生量化分级许可评分达到总分60分以上;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
许可程序 1、申报(由申请单位负责,按规定递交相关材料)
2、登记(卫生许可受理窗口按规定对受理范围的许可材料进行核对、登记)
3、受理(许可材料经审核后,受理窗口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发出《行政许可受理申请通知书》)
4、审查(派出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和材料审查)
5、审批发证(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办理指南 2、食品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办理指南 3、餐饮业及集体食堂卫生许可证办理指南
受理单位 武汉市卫生局
许可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但依法需听证、检测、检验的时间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