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申办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核发明细:
一、申请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53、54、55条
二、条件: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资料:
1.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及情况介绍(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及邮政编码);
2.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的章程;
3.举办者聘任的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组成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拟设学校(举办者)与受聘校长、专任教师及财会人员草签的一年以上的聘任合同书(学校设立后签署正式的合同);
6.专任教师情况总表(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毕业院校及专业、学历、职称、任教课程)。设立专修(培训)学院、中等
7.完整、规范的教学计划;
四、代理流程
审核---整理---上报---初审---复审---发证
五、时间与费用:
1、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及变更民办学校的层次类别65个工作日,变更举办者、学校名称22个工作日
2、费用请咨询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