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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问答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的材料是:《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上应当粘贴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證复印件。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能否转让?
答: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哪些企业名称中可以申请冠“中国”、“中华”?
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名称中能否可以不含行政区划?
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1)国务院批准的;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另有规定的。

公司名称申请免冠行政区域,应如何办理?
答:公司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由公司登记机关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报,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企业集团成员的名称中,能否冠用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
答: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否一定放在字号之前?
答:不是。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1)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2)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个人姓名可以作为拟设公司的字号吗?
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是指什么?
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如跨行业经营的,应当选择主要经营项目中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即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

企业名称中能否不含“行业”?
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经济活动性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2)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3)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有效期为多久?
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可否以外文作为企业的字号?
答:不行。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营业执照上可以注明两个名称吗?
答:不行。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后,其隶属的分支机构名称是否也要变更?
答:是。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当申请办理其分支机构名称的变更登记。

改制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有何要求?
答:(1)改制后的企业名称在同一登记机关无重复的,可直接在原名称后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2)事业单位改制为非公司制企业的,可用原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但对原单位名称不符合名称管理规定的,在尽量保留原名称的基础上可使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其它名称。
(3)公司属企业集团(需领有《企业集团登记证》)成员的,其名称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可以不另加字号。
(4)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改制,企业名称可予保留不变。

哪此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不予核准?
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名称有下列车员情况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3)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4)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企业名称发生争议怎么办?
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名称发生争议时,请求工商行政机关处理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名称争议时,应当向核准他人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
(2)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3)举证材料。
(4)其他有关材料。

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名称已在登记机关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时可否到任何一个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答:不能。应在原名称核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如申请的是免冠行政区划或冠省名称的名称预先核准,可按名称核准机关的要求到属地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公司变更名称后,刻制的公章,要到工商登记机关备案吗?
答: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