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二、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设备,其中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起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三、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3)主要从业人员(法定代表、股东及专业人员)的身份證、专业职务、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4)办公场地证明; (5)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半年内有效)。 四、办事程序 (1)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地级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连同申请材料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社管处; (2)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申领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批准同意的,由申领单位到省广电局社管处领取许可证;不同意的作出说明并退回材料。 五、办证流程图: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单位提交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察看场地和设备-->作出审核意见-->出具设备和人员证明-->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批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