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 2015年10月1日起,《武汉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根据《办法》,从事网络服务、文化创意等11个经营项目的企业,可直接使用住宅用房作为企业经营场所, 现行规定要求对将住宅用房作为企业住所登记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包括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以及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
《办法》则放宽相关规定。
对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服务、文化创意、咨询策划、动漫游戏设计、电子商务、翻译服务、工业设计、股权投资
这11个经营项目的企业,在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等材料后,无需提交利害关系人的同意证明,可以直接使用住宅用房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但仅限于“一址一照”。
如所注册公司不属于上述行业,如:贸易,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人力资源、劳务派遣公司,我公司也可以代为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