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證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资格证明。
合伙企业申请开业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證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