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内容:失业保险适用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事业、城镇个体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中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人员当月应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应税工资、薪金税项为其申报缴费工资。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缴;超过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缴费比例:单位比例2%、职工个人比例1%
从2013年7月1日起单位缴费费率实行浮动费率,浮动费率由社保部门按用人单位前五年失业保险申领率来确定,分0.9%、1.2%和1.5%三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