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大正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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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财税知识问答》上册

   1.企业向他人无偿赠送货物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税发〔1994〕 122号《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2.企业受托开发软件产品应该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根据穗国税函〔2005〕304号《关于明确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点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应按著作权归属确定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付受托开发软件产品后,该软件产品著作权仍归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付受托开发软件产品后,该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征收营业税;著作权归属不清的,一律征收增值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否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对一般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4.纳税人赠送、换购货物,“捆绑”、“组合”销售货物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明确流转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3〕287号)规定,在日常经营中,纳税人往往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促销,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用于赠送,或达到一定条件购货方可选择以优惠价格换购商品,又如将一件或一种以上的货物组合包装、捆绑在一起用于销售,或在销售时限定购买一种(件)货物必须同时购买另一种(件)货物,购货方没有选择的权利等。对纳税人的上述行为,无论销售、换购或赠送的货物是否作价(含单独定价和组合定价),均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纳税人若已分别按不同货物或已按组合包装货物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对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方法核定纳税人的销售额。(二)纳税人若既未按不同货物又未按组合货物确认销售收入的,其未确认收入的货物,无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视同销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十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那么两者所述的“发票”有何区别?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述的“发票存根联”是指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或未开具的空白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第所述的“发票”是指原始凭证中所附的发票联或记帐联。

    6.纳税人资产经评估后出现资产增值,请问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77号)规定,(一)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二)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三)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四)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7.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其次,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2〕38号)规定,对于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企业难以承受,或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在3年内均匀摊销,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最后,根据《转发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在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穗国税发〔2002〕139号)规定,对于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企业难以承受,或对当年企业效益影响较大的,可在3年内均匀摊销,但必须将摊销计划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企业的摊销办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8.某公司是内资企业,现在招用了大量的下岗人员,请问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规定:
    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注:根据广东省财政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6〕42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为促进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照财税〔2005〕186号文的要求,对我省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  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三、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四、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五、本通知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对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本通知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六、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