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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管理的通知鄂鉴指〔2012〕4号

关于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管理的通知(鄂鉴指〔20124)

 

 

关于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管理的通知

(鄂鉴指〔2012〕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央、省属有关单位,省直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根据《关于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鄂人社发[2011]38号)(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培训机构”)的评估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一)本通知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培训机构的评估工作。

(二)本通知所称评估,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对申请设立或变更的民办培训机构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的一种形式。

二、评估内容

(三)法人资格。申请设立民办培训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四)校长资格。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和我省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五)专职教学管理人员资格。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六)教职员工资质。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复印件;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七)专兼职教师情况。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2,每个专业(按教学班)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业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其中,理论教师应具备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八)办学规模及场地设施情况。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实验设施设备,基本办学规模(年培训人数)不低于300人。办学场地应不少于500平方米(含办公场地、理论教学场所和实操教学场所),理论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安全规定。其中,租赁的场地和设备要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三年。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实习工位能基本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

(九)学生食宿条件。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应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有学生宿舍夜间巡查和值班工作制度,晚点名和定时查铺制度。有比较完善的校舍和食堂管理安全检查等各项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能够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十)教学计划编制情况。应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十一)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十二)资产及经费来源。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3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其中,民营企业申报民办培训机构需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其中实收资本所占比例应达50%以上,固定资产所占比例应达20%以上,且企业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十三)担保或推荐情况。外省市单位在鄂申办民办培训机构的,除满足以上条件外,应由1-2家在鄂单位出具担保证明。外省市民办培训机构在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同时出具本地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推荐函。

(十四)民办培训机构按照《意见》规定事项制定办学章程。

三、评估受理

(十五)民办培训机构申请设立或变更有关事项,应按《意见》要求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

(十六)各级鉴定机构具体承担受理民办培训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变更申请,对其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评估和实地考察的职责。

(十七)成立民办培训机构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名单由鉴定机构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组成评估专家库,由鉴定机构负责专家的选取与派遣。

(十八)专家条件。担任评审的专家成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职业(专业)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财务管理人员需有相关会计资格证书,且长期从事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者参与职业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及管理经验,在职业培训领域有较大影响力。

(十九)鉴定机构从评审委员会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估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评估,每次参与实地考察评估的评估组成员不少于5人。评估组应填写《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报评估表》(见附件1)、《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评估表》(见附件2),评估组评估意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组应出具不予批准设立民办培训机构的意见:

1、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条件的;

2、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培训机构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

3、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4、章程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5、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6、在申请设立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四、评估实施

(二十一)预备评估会。召开评估组实地考察预备会议,对评估专家正式进入评估程序之前进行培训,统一评估标准、明确评估组职责、明确评估组内部分工、严明专家工作纪律。

(二十二)实地评估。被评估者作自评报告。评估专家现场察看,查阅有关资料后签署评估意见。评估组按照2/3以上专家的意见确定评估意见。

(二十三)撰写评估报告并汇总。实地评估后由鉴定机构按照评估组评估意见出具评估报告并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附件:1、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报评估表

      2、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评估表

      

                                                       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