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资质服务


  鄂州大正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经理
电话:0711-3888050

手机号码:18986422312 13397243995(微信同号)

联系电话:0711-3888050

电子邮箱:hubeidazheng@126.com

公司地址:鄂州市红莲湖新区发展大道96--98号(新区工商所正对面)

Web:  www.hubei12366.com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

城市房地产税(自2009年1月1日起已废止)

凡在我市范围内拥有、使用房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将自有房产用于营业的外籍个人(包括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应依法申报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纳税义务人

  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城市房地产税由房屋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缴纳。目前,城市房地产税只对外籍个人(包括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下同)以及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

  征税范围

  城市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四类地区。
  城市,是指经常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征税范围包括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其征税范围包括镇的行政区域范围。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建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城市房地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计税依据和税率
  (一)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标准房地价和标准房地租价。
  1、从值计征,对座落在广东省内批准开征地区的纳税人自有房地产,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的税率计算缴纳。
  对外商投资企业重新评估房产价值,并按重估价值记入房产的固定资产帐册的,应从重新入帐的年份起,依重新入账的房产评估价值,按现行的房地产税有关规定计征房地产税。
  2、从租计征,是对纳税人出租房产,按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办法,房产租金的收入是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或纳税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应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的自有房产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的税率计算缴纳。即在纳税人能够提供真实的房产原值情况下,应优先采用“从值”方式计征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的自有房产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不实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的自有房产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不实的房产,房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除可参照同类房产核定计征外,或可按“从租”方式计征城市房地产税。
  外籍个人出租自有房产,其税收征管按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有关政策执行。
  (二)城市房地产税的税率实行比例税率
  1、从值(或从价)计征的,按照房产原值减除30%的余值计算,税率为1.2%(一年税额);
  2、从租计征的,按照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算,税率为18%。

  税额的计算及会计处理

  1.税额的计算:
  城市房地产税的应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其中:房产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率30%)
  2.会计处理:
  (1)对按月缴纳,或分期缴纳,但税款金额不大时,在计算出应纳税款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房地产税”;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房地产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对于分期缴纳,每期缴纳的金额较大时,在计算出应纳税款时,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房地产税”;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房地产税”,贷记“银行存款”;按期摊入费用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

  纳税地点及纳税期限

  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纳税人应向房产坐落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按从值计缴城市房地产税的,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交,广州市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的缴纳期限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
  按从租计缴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的缴纳期限与营业税申报缴纳期限相同。
  纳税义务人应根据税法要求,将现有房屋的座落地点、结构、面积、原值、出租收入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房产经申报后,纳税人如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新房产,发生产权转移,因房屋添建、改建而 增减原值,将免税房产出租或作营业的、应于变更、建成、购进、转移、添建、改建竣工和出租、营业之日起二十天内,向经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免税的房地产也要按前款规定及时办理有关申报手续。

  减免税

  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下列情况者,可免纳或减纳房产税:
  一、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或新建落成的房产,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城市房地产三年。
  二、根据穗地税发[2005]164号文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免征城市房地产税的政策如下:
  1、对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我省境内设立的机构购置或新建的房产,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三年。
  2、对外籍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新建的房产,自落成之月份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三年。
  3、对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自房管部门发给产权证照之日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五年。
  4、对外籍个人翻修房产费用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的,自房产翻修竣工之月份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二年。
  5、对外籍个人购置的非营业用房产,暂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三、对按规定免征税期满后,但纳税仍有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批,可继续定期给予减免城市房地产税。
  另外,经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批准,下列房产可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1、从事农、林、牧业等利润较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2、投资于能源、港口码头、机场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